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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腐败案怎能跟民营企业挂钩

2011年2月27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2011年2月27日星期日

据报道,”目前中纪委已初步证实刘志军与丁书苗等人通过暗箱操纵铁路项目招标,向中标企业收取目标定额2.5%-4%的中介费,共计8.22亿元。”。报道中一个可怕的问题在于点名指出”据介绍,两年多以来,监察部先后三次收到审计署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都是相关民营企业通过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收取巨额中介费等问题。”。

为什么要点名说”都是相关民营企业”?耐人寻味。

企业,应该不分民营,非民营,都是中国的企业,而这里特别强调是民营企业说明了两个问题:

1 中央国家机关的某些人对民营企业戴有色眼镜

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都是国家经济体的一份子,不能单独强调其中一部分和其他部分不同,正因为有人戴了有色眼镜,对民营企业看不上眼,才可能把受贿定性为民营企业的问题。我们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年,本应该企业都是同等国民待遇,但是可以看出来,国企、民企之别还是在某些人眼里面根深蒂固,不知道他们怎么学的市场经济,如此还是政府部门其能力和水平值得怀疑。

2 强调民营企业是不是收拾民营企业的口实?

强调民营企业,那就意思说国企没问题呗,所有责任推向非国有企业。可是以前其他人收国有企业的贿赂的时候怎么没人站出来强调是国企呢?由此,按以前曾经发生过的,先舆论准备,然后实施……,现在通过舆论准备,民营企业靠不住,容易让我们的优秀干部失足,那么以后是不是有理由在铁路领域驱逐民营企业,直至全国范围内政府项目驱逐民营企业?难说啊。

 

 

 

参考资料:

刘志军案涉铁路项目中介费达8.22亿 http://news.163.com/11/0226/10/6TQII6D7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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