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思索
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思索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22:05 ,20071106写
思索结果,该规定应该取消。
1.公开征求意见还不是正常工作程序
通知中写到“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果公开征求意见是正常工作程序就不需要“国务院领导批准”,也不需要有个目的“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是为人民的,当然要人民知道。捂着藏着的立法,人民只知道结果,只能接受才不是为人民的立法。我们需要把立法从开始到最后全部公开,人民真正参与进来,能够决定法律的条款,这样才是人民的法律。
2.给公务员是某福利是该规定制定的目的
我们看第一条说的“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怎么会把《公务员法》和《劳动法》并列成为依据呢?公务员是应该是劳动法规定之下公民之一部分,怎么会凌驾到和其他公民平列的另类了。所以可以看出来,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务员,也就是制定人本身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3.与《劳动法》衔接不利
职工的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本稿中写道”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那么职工和劳动法的劳动者是什么关系呢?很奇怪的,不知道做草案的人看没看过《劳动法》。
4.休假时间制定不合理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满9年和满10年休假时间怎么相差那么大?跨越式发展啊。应该起假5天,满两年加1天更合理一些。
5.休假安排的规定形同虚设
看第四条,是只要有钱,就不让你休假,是符合这个规定的。
6.没有处罚力度
作为行政法规,在处罚上没有什么力度。第五条中对政府机关违反也只说“给予处分”,那么公务员法规定了好几个处分,到底是哪一个呢?这个都不明确,还有什么可操作性,什么力度可言呢?
7.两个部门管理,却不明确管什么,必然等于无利不管。
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法规应该明确每个部门职责,凭两部门自己定实施办法,很难保证没有重叠,没有遗漏。到时候就变成对部门有利益就抓紧管,没利就坐着看。
8.总的说,这个法规没什么
意义
没有明确处罚的法规还不如不定,有损政府形象。
带薪年假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就我们国家目前来讲,还没有到这个时候,这样规定的享受者仅仅会是少数,十之有一吧。那么这样的法规就不是为绝大多数人的法规,不定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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