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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又是一纸空文

2010年8月27日 h9999h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2010年8月27日星期五

 

近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虽然没有看全文,但从新闻报道中看到这个东西其实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这样的规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界定,《处分规定》中规定”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即”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这里面最关键的就是”无出国公务”才能进行处分,而到底什么算是公务?可以说是更难界定,找一个跟外国公务交流的理由怕是不是一件难事。所以当没有定义公务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如此规定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如果规定,必须规定到国外公务哪些是允许的?或者直接规定去景区参观的都被视为违纪,那么这样的规定才有效果,才有可操作性。

一纸空文,糊弄人而已。不善意的推测,一年全国也不会因这个规定处分几个人。

 

参考资料:

两部门:组织公款出国旅游可予开除 http://news.sina.com.cn/c/2010-08-26/192720982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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